交大校區
- 更新日期:113-09-24
- 發布單位:學生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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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系統連結 | 弱勢助學系統 : 系統連結 。(進入弱勢助學系統 填寫 申請表 並印出簽名) ( 辦理時間才開放系統 ) |
A |
( A1.1 ) 教育部規定學生需依學校所定作業期程辦理申請。( 依教育部規定只有上學期受理申請 ) |
項目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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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 B1 ) 教育部規定:弱勢學生助學金之申請資格之「利息所得」為各類利息之所得均列入查核項目。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者,明定其存款本金不得逾新臺幣100萬元。(國內國外各類利息所得均列入查核項目。) ( B2 ) ★ 進入系統填完資料後,未將申請文件於公告辦理時間繳至生輔組並簽名者,將刪除該筆資料,並視同沒有申請。 ( B3 ) ★ 與父母的戶籍不在一起者,則兩戶的戶籍謄本都要繳交。 ( B4 ) ★ 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不得再申請弱勢助學的助學金。 ( B5 ) 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與政府各項助學措施與弱勢助學補助,依教育部規定只能擇一申請,申請者選擇申請某一項減免或助學或補助後,即不再給予更換申請項目,請申請者詳細考慮。 ( B6 ) ★ 此弱勢助學補助,為上學期申請,下學期依查核結果印發註冊繳費單。( 上學期的學雜費要先繳。) ( B7 ) ★ 辦理時間與方式請看生輔組網頁公告與交大校園公告系統之公告。 |
級距 | 申請資格-家庭年收入 | 學士班 | 碩博士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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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級 | 30萬以下 | 20,000 | 16,500 |
第2級 | 超過30萬~40萬以下 | 20,000 | 12,500 |
第3級 | 超過40萬~50萬以下 | 20,000 | 10,000 |
第4級 | 超過50萬~60萬以下 | 20,000 | 7,500 |
第5級 | 超過60萬~70萬以下 | 20,000 | 5,000 |
第6級 | 超過70萬~90萬以下 | 15,000 | 無 |
項目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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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 C1 ). 申請資格及補助範圍: ( C1-1 ) 申請對象: 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不包括七年一貫制前三年、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研究所在職專班及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7款對象),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1) 學士班學生家庭年所得逾90萬元、碩博士學生家庭年所得逾70萬元。 (2) 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逾新臺幣2萬元。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新臺幣100萬元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由學校/教育部審核認定並報部備查。 (3) 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不動產價值,依計畫每年送請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核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價值為準。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A.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B.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認定標準辦理。 C.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 ; 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及生態保護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古蹟保存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墳墓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水利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D. 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 其認定,準用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土地認定標準辦理。 E.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及養殖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F. 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其認定,準用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G. 依法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但土地所有人為污染行為人,不在此限。 ( C1-2 )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60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 C1-3 ) 前目家庭年所得總額(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利息及不動產總額,其計算方式如下: (1) 學生未婚者:與其父母合計。 (2) 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3) 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前目之(1)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 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免予合計。 ( C1-4 ) 本項補助範圍包括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但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 C1-5 ) 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之助學金之核發方式: ( C1-5-1 ) 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 且下學期未復學者,不予核發。學生因休學未完成上學期學業(上學期需先依公告時間來申辦弱勢助學金),但於下學期復學且完成學業者,核發 1/2 補助金額; 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 C1-5-2 )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 C1-5-3 )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 C1-5-4 )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改申請其他補助者,核發 1/2 補助金額。 ( C2 ) 該學年度實際繳納之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 ( C3 ) 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領。(重複申領者將予追繳) ( C4 ) 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就學補助、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助學金。 (附註:由教育部系統判斷) ( C5 ) 跨校相當年級重複申領者,將予追繳。 ( C6 ) 注意事項: ( C6-1 ) 每年11月20日前,教育部將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核、各部會勾稽比對及同一教育階段查核結果通知各校,學校將查核結果一併通知學生 ( 用Email通知 ) ,學生如對於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所查核之結果有疑義,應依限於12月5日前檢附佐證資料修正;合格者將予補助。 ( C6-2 ) 助學金的補助於同一教育階段以一次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