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住宿服務一組 - 學生宿舍(陽明校區)
- 更新日期:112-12-13
- 發布單位:學生事務處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陽明校區學生宿舍申請序位提前特殊需求認定要點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陽明校區學生宿舍申請序位提前
特殊需求認定要點
111 年 1 月 10 日陽明校區宿舍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112年11月9日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
第一條 【立法依據】
依據本校區宿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八款第三目,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立法目的】
符合附表之所屬系所與資格者,得於學年床位申請期間,提出申請列入本校區宿舍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八款之申請序位。
第三條 【資格標準】
附表認列之資格應同時符合以下標準:
一、須為完成學業或修畢學校課業之必要義務。
二、該事由之起始或結束之時間或地點,使申請人難以使用大眾運輸通勤,且在校住宿可以有效減少在外賃居之必要者。
前項所述之資格,以一周之中有兩天以上須於晚間十一時後離開學習地點,或早上七時三十分前回到學習地點,或其他同等或以上之不便為認列原則。
第四條 【申請原則】
提出申請時,應由申請人之系、所、學程、院辦公室出具相關證明文件資料佐證予住宿服務組。
申請人須依住宿服務組公告之規定時間提出申請。
申請人得與其他相同所屬系所與資格者,由團體代表人提出申請。
第五條 【偽造懲罰】
申請人如為達住宿目的偽造證明文件,經查核屬實者,取消當學年宿舍申請資格。
第六條 【要點修改】
住宿服務組應於每年床位分配前,以電子郵件或會議形式,使各系學會、學生會及研究所代表大會確認知悉本要點。
本要點及附表之修改,得於系學會、學生會或研究所代表大會提出後,由住宿服務組聯繫各系學會、學生會、研究所代表大會之代表召開會議研商之。提案單位應同時提出系所、事由、申請資格、學習地點、到達與離開學習地點之時間、每周平均天數、受影響人數等相關說明。
第七條 【要點實施】
本要點經宿舍管理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表
學系
事由名稱
醫學系
大五/六全年度見實習者
牙醫系
大五實習/實驗
牙醫系
大四實驗
護理系
大三/四實習
醫放系
大四臨床實習
物輔系
大五/六實習
醫技系
大四實習
藥學系
大五進階實習
特殊需求認定要點
111 年 1 月 10 日陽明校區宿舍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112年11月9日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
第一條 【立法依據】
依據本校區宿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八款第三目,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立法目的】
符合附表之所屬系所與資格者,得於學年床位申請期間,提出申請列入本校區宿舍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八款之申請序位。
第三條 【資格標準】
附表認列之資格應同時符合以下標準:
一、須為完成學業或修畢學校課業之必要義務。
二、該事由之起始或結束之時間或地點,使申請人難以使用大眾運輸通勤,且在校住宿可以有效減少在外賃居之必要者。
前項所述之資格,以一周之中有兩天以上須於晚間十一時後離開學習地點,或早上七時三十分前回到學習地點,或其他同等或以上之不便為認列原則。
第四條 【申請原則】
提出申請時,應由申請人之系、所、學程、院辦公室出具相關證明文件資料佐證予住宿服務組。
申請人須依住宿服務組公告之規定時間提出申請。
申請人得與其他相同所屬系所與資格者,由團體代表人提出申請。
第五條 【偽造懲罰】
申請人如為達住宿目的偽造證明文件,經查核屬實者,取消當學年宿舍申請資格。
第六條 【要點修改】
住宿服務組應於每年床位分配前,以電子郵件或會議形式,使各系學會、學生會及研究所代表大會確認知悉本要點。
本要點及附表之修改,得於系學會、學生會或研究所代表大會提出後,由住宿服務組聯繫各系學會、學生會、研究所代表大會之代表召開會議研商之。提案單位應同時提出系所、事由、申請資格、學習地點、到達與離開學習地點之時間、每周平均天數、受影響人數等相關說明。
第七條 【要點實施】
本要點經宿舍管理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表
學系
事由名稱
醫學系
大五/六全年度見實習者
牙醫系
大五實習/實驗
牙醫系
大四實驗
護理系
大三/四實習
醫放系
大四臨床實習
物輔系
大五/六實習
醫技系
大四實習
藥學系
大五進階實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