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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學生事務處

最新消息

  • 宿舍法規

  • 更新日期:113-06-06
  • 發布單位:住宿服務二組
學生宿舍退宿申請規則
學生宿舍退宿申請規則
 

壹、

依據本校宿舍管理委員會議,修正學生住宿輔導辦法第四條第三、四款條文,修正後自105年1月1日起生效適用。

貳、

學生住宿輔導辦法:

第四條

進住與遷出:.

三、

下學年宿舍分配公告後十天內,可自行上網互換床位;爾後宿舍調動須親自至住宿服務組辦理,且付手續費每人每次貳佰伍拾元,無息補退住宿費用差額。如欲放棄住宿權者,須於五月三十日前辦理。凡後補床位或五月三十日後分配宿舍同學,如欲放棄住宿權者,須於分配宿舍後14日(含)內辦理,逾期者視同確定住宿,退宿則依本條第四款規定辦理。申請宿舍未獲分配者,以排序先後順序遞補空餘床位。

四、

住宿期間申請退宿,床位回收並依學雜費退費標準退費。惟每次申請退宿,應繳宿舍費不得低於原宿舍費1/3(若在退宿前曾申請宿舍交換,則以申請前後最高宿舍費為收費標準)。且爾後在校學制期間內不得再申請宿舍。住宿期間因休學、退學、畢業、患有重大疾病不適校內住宿提出區域以上(含)醫院證明、其他特殊情況等申請退宿經學務長核准者,得免除最低應繳宿舍費限制,於學制其間得再申請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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