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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學生事務處

疾病預防與健康管理

  • 更新日期:113-10-04
  • 發布單位:學生事務處
依據:
學校衛生法第8條「學校應依學生健康檢查結果,施予健康指導,並辦理體格缺點矯治或轉介治療」。
 
目的:
期以健康檢查結果,施予個別化健康指導、團體衛教或複檢等活動,視需求轉介至適合醫療院所治療,並持續追蹤關懷,以維護師生健康,營造健康校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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