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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法規
- 更新日期:113-06-06
- 發布單位:住宿服務二組
宿舍床位及住宿權不得(刊登)買賣或頂讓
學生宿舍床位及住宿權不能轉讓,同學退宿床位住宿組會依候補序號通知同學遞補。私下買賣床位沒有效用且違反規定。
學生住宿輔導辦法詳細規定:
宿舍床位及住宿權不得(刊登)買賣或頂讓,違反規定得視情節輕重取消其住宿資格。
『學生住宿輔導辦法』第五條 學生住宿規定:
學生住宿輔導辦法詳細規定:
宿舍床位及住宿權不得(刊登)買賣或頂讓,違反規定得視情節輕重取消其住宿資格。
『學生住宿輔導辦法』第五條 學生住宿規定:
十、 (一)擅自留宿賓客、異性或帶異性進入浴室沐浴者;
(二)私自讓予床位者;
(三)私自頂替床位者;
(四)未具住宿權擅自留宿者,依入住日數處以公告日額10倍罰款,惟罰款總額不逾當期住宿費二倍;
‧‧‧‧‧‧
以上一經察覺即依學生獎懲辦法及學生借用宿舍契約書相關條文處理,並視情節輕重得取消在校申請宿舍權及住宿資格,且不退還已繳交之宿舍費。
(三)私自頂替床位者;
(四)未具住宿權擅自留宿者,依入住日數處以公告日額10倍罰款,惟罰款總額不逾當期住宿費二倍;
‧‧‧‧‧‧
以上一經察覺即依學生獎懲辦法及學生借用宿舍契約書相關條文處理,並視情節輕重得取消在校申請宿舍權及住宿資格,且不退還已繳交之宿舍費。
十一、不得刊登買賣床位及住宿權頂讓訊息。
十二、其他違反住宿規定情節重大者,得經宿舍管理委員會決議取消其住宿資格外,並通知家長(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