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bject":"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學生操行成績評定要點","dataClassName":null,"pubUnitName":"生活輔導二組","posterDate":null,"updateDate":"115-01-22","detailContent":"","summary":"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學生操行成績評定要點","liaisonper":null,"liaisontel":null,"liaisonfax":null,"liaisonemail":null,"docs":[{"fileurl":"https://osa.nycu.edu.tw/osa/ch/app/data/doc?module=nycu0014&detailNo=1170970227341529088&type=s","pdffileurl":"","odffileurl":"","expFile":"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學生操行成績評定要點"}],"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subject":"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學生請假規則","dataClassName":null,"pubUnitName":"生活輔導二組","posterDate":null,"updateDate":"114-11-26","detailContent":"","summary":"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學生請假規則\r\n\r\n110年5月3日國立陽明交通大學109學年度第2學期學務會議通過\r\n112年12月14日國立陽明交通大學112學年度第1學期學務會議修正後通過\r\n114年11月18日國立陽明交通大學114學年度第1學期學務會議修正後通過\r\n\r\n\r\n一、請假種類：\r\n（一）病假(含防疫假)\r\n（二）事假\r\n（三）喪假\r\n（四）公假\r\n（五）孕(陪)產假\r\n（六）生理假\r\n（七）婚假\r\n（八）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假\r\n（九）心理調適假\r\n二、請假規定：\r\n（一）學生請假除生理假、心理調適假、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假外，均須檢附相關證明，惟考試期間依本規則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辦理。\r\n（二）除病假、孕(陪)產假外，均應於事前辦理，如因特殊事故，未能事前請假者，應於缺席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補辦請假手續。\r\n（三）因病請假者，必要時得委託其他學生代為辦理。\r\n（四）因公請假須檢具派遣主辦單位簽請核准之公文影印本等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者，以出席論。\r\n（五）因生理期不適請假，每月以一日為限。\r\n（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請假，由原住民依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所屬民族之歲時祭儀申請三日放假，三日之歲時祭儀得分次或連續申請， 例假日前後視為連續。\r\n（七）因心理不適，致上課有困難時，得請心理調適假。\r\n三、請假手續及准假權限︰\r\n（一）請假可至學生請假系統或於特殊狀況下使用學生請假單，隨附證明文件。辦理請假須說明請假時間及事由，經任課老師同意後核准，請假時間七日（含）以內者由系主任核准，八日以上由學務長核准。\r\n（二）心理調適假逕於請假系統申請，並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一、二組備查；請假系統發信通知導師、授課教師進行關懷，必要時轉介健康心理中心系所心理師關心及協助；每學期第二次申請或申請滿二日，請假系統發信通知健康心理中心進行關懷。\r\n（三）學生於本校期中與學期考試期間以不得請假為原則。但因急重病，或臨時發生緊急、重大不可抗力之變故，而無法參加期中、學期考試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辦理請假手續。\r\n      惟期中與學期考試之請假，由授課老師及學生所屬教學單位主管核准。\r\n（四）請假系統將於准假後，自動發信通知學生、任課老師、導師及系主任。\r\n（五）以學生請假單辦理請假者，請假單批准後，應於三日內將請假單送生活輔導一、二組登記，否則仍以曠課論。\r\n四、學生請假日期未滿而已回校上課，可至生活輔導一、二組辦理銷假。未依規定請假或請假未准而缺席者，以曠課論。\r\n五、本規則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r\n六、本規則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liaisonper":null,"liaisontel":null,"liaisonfax":null,"liaisonemail":null,"docs":[{"fileurl":"https://osa.nycu.edu.tw/osa/ch/app/data/doc?module=nycu0014&detailNo=1443114900313346048&type=s","pdffileurl":"","odffileurl":"","expFile":"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學生請假規則-1141118學務會議修正通過."}],"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subject":"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導師制實施辦法","dataClassName":null,"pubUnitName":"生活輔導二組","posterDate":null,"updateDate":"114-05-20","detailContent":"","summary":"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導師制實施辦法","liaisonper":null,"liaisontel":null,"liaisonfax":null,"liaisonemail":null,"docs":[{"fileurl":"https://osa.nycu.edu.tw/osa/ch/app/data/doc?module=nycu0014&detailNo=1161922707558764544&type=s","pdffileurl":"","odffileurl":"","expFile":"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導師制實施辦法"}],"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subject":"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導師制度施行細則","dataClassName":null,"pubUnitName":"生活輔導二組","posterDate":null,"updateDate":"114-05-20","detailContent":"","summary":"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導師制度施行細則","liaisonper":null,"liaisontel":null,"liaisonfax":null,"liaisonemail":null,"docs":[{"fileurl":"https://osa.nycu.edu.tw/osa/ch/app/data/doc?module=nycu0014&detailNo=1197086484193087488&type=s","pdffileurl":"","odffileurl":"","expFile":"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導師制度施行細則"}],"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subject":"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學生獎懲實施辦法","dataClassName":null,"pubUnitName":"生活輔導一組","posterDate":null,"updateDate":"114-01-06","detailContent":"","summary":"第 一 條  為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依大學法第三十二條訂定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辦法。\r\n第 二 條  學生之獎勵分下列三種：\r\n一、\t嘉獎。\r\n二、\t記小功。\r\n三、\t記大功。\r\n第 三 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嘉獎：\r\n一、\t參加各種服務，熱心努力具有成效者。\r\n二、\t扶助他人急難，義行可嘉者。\r\n三、\t擔任學生各級幹部表現優良，具有績效者。\r\n四、\t積極熱心參與關懷校園，改善同學生活福利，有具體事實者。\r\n五、\t參加各項活動、競賽、服務工作，表現優良者。\r\n六、\t舉辦或參加社團活動，成效優良者。\r\n七、\t其他相當於上述各款之可獎勵行為。\r\n第 四 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記小功： \r\n一、\t承辦團體活動，熱心努力，著有績效者。 \r\n二、\t維護團體之利益，有具體事實者。\r\n三、\t代表本校參加各項活動、競賽、服務工作，績效卓著者。\r\n四、\t遇有特殊事務，處理得宜者。\r\n五、\t擔任學生各級幹部表現優異，績效卓著者。\r\n六、\t其他相當於上述各款之可獎勵行為。\r\n第 五 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記大功：\r\n一、\t揭穿重大不法活動，使本校得以預先防範者。\r\n二、\t代表本校參加各項活動、競賽、服務工作，成績特優者；參加全國性與國際性比賽，表現優異，足以增進校譽者。\r\n三、\t愛護本校或同學有特殊事蹟而增高校譽者。 \r\n四、\t擔任學生各級幹部，績效卓著，對本校學風有裨益者。 \r\n五、\t見義勇為對他人、學校、社會有重大貢獻堪為其他同學楷模者。\r\n六、\t其他相當於上述各款之可獎勵行為。\r\n第 六 條  依本辦法規定懲處時，得另要求行為人接受導正教育。導正教育分為接受輔導、認錯道歉、參加講習、公共服務、賠償、心理諮商等。拒絕或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導正教育者，得予以原懲處相當之懲處量度。 \r\n第 七 條  學生之懲處分下列五種：\r\n一、\t申誡。\r\n二、\t記小過。\r\n三、\t記大過。\r\n四、  退學。\r\n          五、  開除學籍。\r\n第 八 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申誡：\r\n一、\t占用他人物品或損毀公物，情節輕微者。\r\n二、\t侮辱、誹謗、霸凌他人，情節輕微者。\r\n三、\t未於規定場所任意張貼公告、海報或宣傳品，有礙校園景觀者。 \r\n四、\t在校內吸菸（含類菸品、指定菸品），經勸阻無效者。\r\n五、\t在公共場所擾亂公共秩序，情節輕微者。\r\n六、\t在校內私接電源，違規使用電器者。\r\n七、\t危害校譽或損及他人權益，情節輕微者。\r\n八、\t冒用他人證件或將己有證件借與他人使用者。\r\n九、\t未遵守校內各項規章、公告、通知等規定，致影響學校行政作業。 \r\n十、\t校內汽機車明顯違規、肇事或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者。\r\n十一、\t未經學務處核可，於校園內公開販賣酒精飲料者。\r\n十二、\t因疏忽失責致影響公共安全，情節輕微者。\r\n十三、\t教唆他人代理點名者及代理他人點名者。 \r\n十四、\t塗改、遮蓋、妨害或撕毀張貼中之佈告致影響他人或團體之權益，經勸阻無效者。    \r\n十五、\t對他人性騷擾、性霸凌，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議決成立，情節輕微，其情可憫者。\r\n十六、\t以跟蹤、電子郵件或其他違反他人意願之方法干擾他人日常生活之行為，情節輕微者。\r\n十七、\t違反考試規則或影響他人考試，情節輕微者。\r\n十八、\t學術倫理案件，經本校學生學術倫理審議委員會決議有違反學術倫理行為，情節輕微者。\r\n十九、\t其他相當於上述各款之可懲行為。\r\n第 九 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記小過：\r\n一、\t前條各款其情節非屬輕微或再次違反者。\r\n二、\t侮辱、誹謗、霸凌他人，情節重大者。\r\n三、\t加暴行於人或互相鬥毆，情節輕微者。\r\n四、\t公用經費運用有浮報不清或挪用者。\r\n五、\t有擾亂學校正常教學，破壞學校安寧之行為，情節重大者。\r\n六、\t違反網路使用、資通安全規範及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者。\r\n七、\t於公共場所有財物交易之賭博行為，經勸阻無效者。\r\n八、\t無故侵入他人研究室、寢室，或擅自翻（拆）啟他人私有物件（含電腦資料）者。\r\n九、\t違反學校公共空間、宿舍管理規定，情節重大者。\r\n十、\t對他人性騷擾、性霸凌，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議決成立，情節輕微者。\r\n十一、\t以跟蹤、電子郵件或其他違反他人意願之方法干擾他人日常生活之行為，情節重大者。\r\n十二、\t違反考試規則或影響他人考試，情節重大者。\r\n十三、\t考試作弊，情節輕微者。\r\n十四、\t偷竊行為，情節輕微者。\r\n十五、\t學術倫理案件，經本校學生學術倫理審議委員會決議有違反學術倫理行為，情節較重者。\r\n十六、\t其他相當於上述各款之可懲行為。\r\n第 十 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記大過：\r\n一、\t前條第一款以外各款其情節更為重大或再次違反者。\r\n二、\t惡意侮辱、誹謗或霸凌他人，情節極為重大者。\r\n三、\t加暴行於人或互相鬥毆，情節重大者。\r\n四、\t有偷竊、盜用、侵占或貪污之行為者。\r\n五、\t偽造、塗改證件並使用者。\r\n六、\t在校內持有、儲存危險物或非法持有違禁物品者。\r\n七、\t觸犯法律情節重大，經政府法務機關或學校查證屬實者。\r\n八、\t聚眾滋事、致嚴重破壞學校教學，或行政進行者。\r\n九、\t對他人性騷擾、性霸凌，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議決成立，情節較重者。\r\n十、\t對他人性侵害，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議決成立者。\r\n十一、\t擅自偷改成績、學籍等相關資料者。\r\n十二、\t考試作弊，情節重大者。\r\n十三、\t學術倫理案件，經本校學生學術倫理審議委員會決議有違反學術倫理行為，情節重大者。\r\n十四、\t其他相當於上述各款之可懲行為。\r\n第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退學：\r\n一、\t前條第一款以外各款其情節更為重大或再次違反者。\r\n二、\t加暴行於人或互相鬥毆，情節極為重大者。\r\n三、\t在學期間累積計滿三大過者。\r\n四、\t吸食、施打、持有或販售違禁毒品或其他麻醉藥品者。  \r\n五、\t故意縱火致危害公共安全者。\r\n六、\t操行成績不及格者。\r\n七、\t對他人性騷擾、性霸凌，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議決成立，情節重大者。\r\n八、\t對他人性侵害，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議決成立，情節重大者。\r\n九、\t請人代考或替人考試或有集體舞弊之行為者。\r\n十、\t擅自偷改成績、學籍等相關資料，情節重大者。\r\n十一、\t學術倫理案件，經本校學生學術倫理審議委員會決議有違反學術倫理行為，情節極為重大者。\r\n十二、\t其他相當於上述各款之可懲行為。\r\n第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開除學籍（開除學籍者，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r\n一、\t觸犯退學處分所列各款且情節極為重大者。\r\n二、\t觸犯刑法情節重大，經司法機關判刑確定者。\r\n三、\t假借、偽造、冒用、變造證件、文書或學（經）歷，嚴重損害校譽者。\r\n第十三條  學生於見習或實習課程時，有下列情形者，得視專業倫理規範及情節輕重予以懲處。\r\n一、\t未遵守規定執行勤務，造成他人權益受損，予小過以上處分。 \r\n二、\t利用職權，造成對他人之危害者，予大過以上處分。 \r\n第十四條  獎懲處理程序：\r\n一、\t學生有獎懲事實，由有關人員填報學生獎懲建議表，提送生活輔導組。凡嘉獎、小功、申誡、小過，均由學務長核定。大功、大過以上之獎懲須經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陳校長核定。\r\n二、\t學生觸犯本獎懲實施辦法未達記大過之處分，且深具悔意者，得依下列規定申請校園服務銷過手續。\r\n(一)\t受懲處處分後，經導師、原懲處建議單位同意後，最遲至次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止，向生活輔導組提出申請並完成服務銷過。\r\n(二)\t申誡一次者，四小時；小過一次者，十二小時；服務項目以校區環境之整理或公共事務為準。\r\n(三)\t校區服務考評合格後，得註銷原懲處紀錄。\r\n三、\t學生所受獎懲事項，均以學生在校期間累計之，不以學期為限。大過以上之懲處，不能取消紀錄及申請校園服務銷過手續。\r\n四、\t依本辦法規定應予懲處之學生，在犯過後，未經學校發覺前自動前來報告，且能悔過者，除涉及刑責外，得酌予免除或減輕其處分。\r\n五、\t故意破壞或毀損公物，經相關單位鑑定屬實，除依本法予以懲處外，應恢復原狀或照現價賠償。\r\n六、\t學生在學校處理其個人處分過程中，故意提供不實證據或資料，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認定其觸犯校規之事實者，得加重其處分。\r\n七、\t學生之獎懲，除依照本規定各條款處理外，學生獎懲委員會與學生事務處得視學生之年齡、年級、動機、目的、態度、手段、行為與後果等情形，經由學生獎懲委員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得酌情減輕其處分。\r\n八、\t學生之獎懲，於每學期末，按規定在其操行成績總分中予以加減分。\r\n九、\t任何獎懲事件經正常程序處理完畢即告結案；惟在事後發現新的證據或資料於承辦過程中未能適時取得者，得重新議處。\r\n十、\t大過以上之懲處案，應通知當事人得於學生獎懲委員會議中提出申辯，並接受詢問。\r\n十一、\t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以下簡稱申訴人）對於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學校學生申訴相關規定，向學校提起申訴。\r\n十二、\t學生在校期間涉及之學術倫理事件、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於其畢業後始提起審理或審理完畢，仍應依本獎懲辦法規定予以核定在校期間之處分並重新核算相關學期之操行成績。\r\n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學生獎懲委員會通過送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並報請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liaisonper":null,"liaisontel":null,"liaisonfax":null,"liaisonemail":null,"docs":[{"fileurl":"https://osa.nycu.edu.tw/osa/ch/app/data/doc?module=nycu0014&detailNo=1255352769041141760&type=s","pdffileurl":"","odffileurl":"","expFile":"1140106-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學生獎懲實施辦法"}],"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subject":"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導師獎評選辦法","dataClassName":null,"pubUnitName":"生活輔導二組","posterDate":null,"updateDate":"113-12-24","detailContent":"","summary":"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導師獎評選辦法","liaisonper":null,"liaisontel":null,"liaisonfax":null,"liaisonemail":null,"docs":[{"fileurl":"https://osa.nycu.edu.tw/osa/ch/app/data/doc?module=nycu0014&detailNo=1197086804918931456&type=s","pdffileurl":"","odffileurl":"","expFile":"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導師獎評選辦法"}],"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subject":"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學生懷孕輔導協助方案(113.01.24修正)","dataClassName":null,"pubUnitName":"生活輔導二組","posterDate":null,"updateDate":"113-09-10","detailContent":"","summary":"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學生懷孕輔導協助方案\r\n110年4月16日109學年度第1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通過\r\n113年1月24日112學年度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第4次會議修訂通過\r\n一、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五條規定，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r\n二、發現未成年學生發生懷孕事件時，學生事務處為專責輔導單位，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成立處理小組，與本案學生課業、學習環境密切相關之處室及院系所主管為當然成員共同研議處理措施。\r\n成年學生或已婚學生因懷孕而有協助需求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r\n三、若學生懷孕事件肇因於校安通報事件，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規定通報教育部校安中心。\r\n四、對懷孕學生依個別需求得提供下列協助：\r\n(一)個別輔導與諮商。\r\n(二)提供學生家長諮詢與支持。\r\n(三)家庭諮詢與支持，視需要提供另一方當事人協助。\r\n(四)提供相關衛生醫療資源。\r\n(五)提供多元適性教育之實施方案，協助學生完成學業，維護受教權。\r\n(六)協調學籍、課程及成績考查等事項。\r\n(七)提供相關社福資源。\r\n(八)班級團體輔導。\r\n(九)學校硬體設備及其他資源協助。\r\n(十)學生請假。\r\n五、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之子女對於其入學資格保留、休學及請假依本校學則、學生請假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r\n六、本校學生懷孕輔導協助流程與分工，請見本校學生懷孕輔導協助流程圖。\r\n七、本方案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liaisonper":null,"liaisontel":null,"liaisonfax":null,"liaisonemail":null,"docs":[{"fileurl":"https://osa.nycu.edu.tw/osa/ch/app/data/doc?module=nycu0014&detailNo=1282908500929810432&type=s","pdffileurl":"","odffileurl":"","expFile":"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學生懷孕輔導協助方案(113.01.24修正)"}],"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subject":"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dataClassName":null,"pubUnitName":"生活輔導二組","posterDate":null,"updateDate":"113-01-15","detailContent":"","summary":"一、教育部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五條規定，指導學校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特訂定本要點。\r\n\r\n二、本要點適用於公私立各級學校及學生。\r\n　　適用本要點之學生（以下簡稱適用學生），包括：\r\n　　（一）懷孕、曾懷孕（人工流產、自然流產或出養）之學生。\r\n　　（二）育有子女之學生。\r\n　　（三）因配偶或伴侶懷孕、曾懷孕，而有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需求\r\n　　　　　之學生。\r\n\r\n三、適用學生之受教權益如下：\r\n　　（一）彈性辦理請假。\r\n　　（二）彈性處理成績考核。\r\n　　（三）保留入學資格。\r\n　　（四）延長修業期限。\r\n　　（五）申請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r\n　　（六）其他受教權益。　　\r\n　　適用學生得向學校提出學生懷孕現況與需求（調查表如附件一），未成年懷孕及未成年育有子女之學生得提出個案服務轉介（轉介單如附\r\n　　件二）之申請，或運用其他相關社會福利資源。\r\n\r\n四、學校應提升教職員工生及家長對適用學生同理、接納與關懷之正向態度，積極營造無歧視、多元平等之友善校園環境，並依下列方式辦理\r\n　　：\r\n　　（一）學校應於相關課程、教育活動、集會或研習，納入維護學生懷孕受教權及情感教育相關議題之宣導、訓練，每學年應辦理至\r\n　　　　　少一場宣導或訓練。\r\n　　（二）學校不得以學生懷孕、曾懷孕或育有子女為由，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要求適用學生請假、休學、轉學或退學。\r\n　　（三）學校應修正學則、各種章則、成績考核或評量之相關規定，納入彈性辦理請假、彈性處理成績考核、保留入學資格、延長修\r\n　　　　　業期限、申請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之輔導協助措施，協助適用學生完成學業。但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n　　（四）學校應改善校園相關設施，提供適用學生友善安全之學習環境。\r\n　　（五）學校不得歧視或違法懲處適用學生，亦不得做出其他不當之措施或決議。\r\n\r\n五、學校應依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分工原則（附件三）擬定分工表，維護適用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協助。\r\n　　學校知悉適用學生時，應依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流程圖（附件四）告知校內外保障其受教權之輔導協助資源，並主動提供學生\r\n　　懷孕現況與需求調查表予其填寫。適用學生為未成年者，學校應即啟動工作小組；有相關需求之成年學生，向學校提出申請者，亦同。\r\n\r\n六、前點工作小組之組成、任務如下：\r\n　　（一）組成：由校長或校長指派校內主管擔任召集人，並指派權責單位設立單一窗口；與適用學生課業、出缺勤、學習環境及學生\r\n　　　　　輔導相關之處室主管及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為當然成員，並得邀請相關專業之校內外人士參與。\r\n　　（二）任務：\r\n　　　　　１、依適用學生需求，整合教育、社政、戶政、勞工、衛生醫療、警政單位之資源，提供適用學生輔導、轉介、安置、\r\n　　　　　　　保健、就業、家庭支持、經濟安全、法律協助及多元適性教育。\r\n　　　　　２、其他關於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相關事務。\r\n　　學校依前項規定整合資源有困難時，得向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尋求協助。\r\n\r\n七、學校知悉學生有懷孕之情事時，其內容如屬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家庭暴力\r\n　　防治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應辦理通報者，應依規定確實辦理。\r\n\r\n八、學校應運用相關經費，或向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補助，辦理適用學生之輔導及多元適性教育。\r\n\r\n九、學校於輔導、協助適用學生時，應建立完整紀錄，並謹守專業倫理，尊重其隱私權。\r\n\r\n十、學校應將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辦理情形列為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工作報告事項，並應於每學年末將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r\n　　輔導協助概況彙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r\n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應將回報情形彙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r\n\r\n十一、適用學生遭受學校歧視、違法懲處，或學校做出其他影響受教權之措施或決議，得依相關法規提出救濟。","liaisonper":null,"liaisontel":null,"liaisonfax":null,"liaisonemail":null,"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relateURL":"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36539","relateName":"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subject":"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辦法","dataClassName":null,"pubUnitName":"生活輔導二組","posterDate":null,"updateDate":"112-11-22","detailContent":"","summary":"","liaisonper":null,"liaisontel":null,"liaisonfax":null,"liaisonemail":null,"docs":[{"fileurl":"https://osa.nycu.edu.tw/osa/ch/app/data/doc?module=nycu0014&detailNo=1170970020012888064&type=s","pdffileurl":"","odffileurl":"","expFile":"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辦法"}],"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subject":"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學生團體保險辦法","dataClassName":null,"pubUnitName":"生活輔導二組","posterDate":null,"updateDate":"112-10-03","detailContent":"","summary":"","liaisonper":null,"liaisontel":null,"liaisonfax":null,"liaisonemail":null,"docs":[{"fileurl":"https://osa.nycu.edu.tw/osa/ch/app/data/doc?module=nycu0014&detailNo=1168486480125890560&type=s","pdffileurl":"","odffileurl":"","expFile":"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學生團體保險辦法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