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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115-01-08
- 發布單位:住宿服務二組
教育部辦理大專校院學生校內住宿補貼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 修正「教育部辦理大專校院學生校內住宿補貼要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一日生效。
教育部辦理大專校院學生校內住宿補貼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補貼方式:
(一)補貼一般學生身分每名一學期新臺幣(以下同)五千元,另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學生(以下簡稱經濟弱勢生)及現役軍人子女身分每名一學期七千元。學校住宿費用低於補貼費用者,補貼費用與其住宿費用相同。
(二)一般學生不須向學校申請,由學校自動扣減住宿費,僅經濟弱勢生及現役軍人子女須提供證明文件供學校查核。
(三)住宿週數依每學期住宿學生入住週數計算,學生中途退宿超過二週未有學生遞補,學校應依實際住宿週數,按比例繳回本部。
(二)一般學生不須向學校申請,由學校自動扣減住宿費,僅經濟弱勢生及現役軍人子女須提供證明文件供學校查核。
(三)住宿週數依每學期住宿學生入住週數計算,學生中途退宿超過二週未有學生遞補,學校應依實際住宿週數,按比例繳回本部。
- 請符合經濟弱勢生及現役軍人子女,但未在學校生活輔導組辦理學雜費減免同學,持證明文件至住宿服務組查核辦理。
- 現役軍人子女須提供證明文件:1.家長在職服務相關證明文件或在營服役證明;2.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最近3個月)。